開庭前準備工作具體有哪些內容


開庭前準備工作具體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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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下 。很多人還不知道審判前的準備工作是什么 。以下是詳細的解釋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
審判前的準備工作如下:
1、確定合議庭成員;
2、將再審決定書、起訴狀副本 , 送達同級檢察院,并告知其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3.至少在開庭三十日前將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依法委托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開庭前準備工作具體有哪些內容】4、至遲在開庭前15天,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前60天,通知辯護人查閱案卷并準備出庭;
5.開庭7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
6.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在開庭七日前送達;
7.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7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 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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