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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經終止,不能在簽訂補償協議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 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 , 可以變更合同 。
【合同終止后是否可以簽補充協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 , 依照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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