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標準 試用期工資發放標準


試用期工資標準 試用期工資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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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員工的試用期工資各不相同,國家沒有統一的試用期工資標準 。
2、用人單位確定或發給試用期員工的工資,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 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就行 。
3、如果用人單位發給試用期員工的工資,低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
4、《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
7、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
8、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
9、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10、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 , 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試用期工資標準 試用期工資發放標準】1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
12、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 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
13、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 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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