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肇事逃逸怎么辦 交通肇事逃逸車主怎么處理


車主肇事逃逸怎么辦 交通肇事逃逸車主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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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車主怎么處理
肇事逃逸車主不來處理的情況下 , 受害者只能申請法院保全 , 由法院扣押其車輛 。賠償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內賠償 , 不足部分按責任比例分擔 。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肇事逃逸車主怎么處理相關內容 , 一起來看看吧 。
一、交通肇事逃逸車主怎么處理
肇事逃逸車主不來處理的情況下 , 受害者只能申請法院保全 , 由法院扣押其車輛 。賠償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內賠償(假設未購買交強險 , 則交強險承擔部分由車主負責賠償) , 不足部分按責任比例分擔 。索賠時協商不成可起訴肇事者、保險公司和車主 。賠償項目和金額得根據醫療票據、醫療病理資料、醫囑意見(主要是患者全休、護理、營養三項意見及期限)、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有關傷殘等級和后期治療兩項專業鑒定結論意見(有必要時再做)、其他相關損失憑證等綜合計算 。可以主張醫療、后期醫療、護理、誤工、伙食補助、營養、殘疾賠償金、交通、鑒定、精神撫慰金等費用 。
駕駛人肇事逃逸 , 依據下列法律進行處罰: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如下處理:
1、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到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以下拘留 。
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沒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3、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終生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
通事故逃逸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 , 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 , 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 , 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 承擔全部責任 。
《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
第十三條對肇事逃逸的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 并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 , 記12分;保險公司按規定應于次年上浮逃逸車輛保險費 。
二、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
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 , 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 , 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 , 因路上顛簸 , 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 , 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 。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 , 仍然繼續駕車狂奔 , 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 。本案中 , 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 , 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 , 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 , 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 。需要強調的是 , 我們這里所說的“明知” , 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 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 , 逃離事故現場的 , 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 , 逃避法律的追究 。
實踐中 , 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 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 , 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 , 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 , 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 , 接受法律的處理 。顯然 , 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 , 因此 , 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 , 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 , 做到不枉不縱 。如〈案例2〉:司機宋某違章駕車 , 將一行人于某撞死 , 正當宋某對于某進行搶救時 , 于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 , 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 。宋某被逼無奈 , 駕車逃離現場 , 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 。本案中 , 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當然 , 需要說明的是 , 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后 , 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 , 接受法律處理 , 否則 ,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 , 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 , 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
三、交通肇事賠償項目的確定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 。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兩項 , 并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 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 , 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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