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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進行調解 。
法院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 。
【法律依據】
【夫妻起訴離婚調解過程是什么】《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 , 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 , 分清是非 , 進行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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