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 對干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以下處罰: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 , 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
2、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老師有體罰學生的權利嗎】3、因體罰學生對學生或學校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 , 恢復名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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