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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物價局關于印發《遼寧省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民辦學校退費管理,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 <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設立的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退費管理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學校退費,是指民辦學校按規定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以及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
第四條 民辦學校學生退學(含轉學、休學,下同),學校應當區分不同責任,按照成本補償和違約補償的原則進行退費結算 。
1、因學校刊登 、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造成學生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
2、學生因應征入伍、意外傷害或嚴重疾病 ( 憑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因經濟困難(憑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社區證明)而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需要退學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學生在校時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 。一學年按10個月計,一學期5個月計 。下同)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 。
3、學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學,區分以下不同情況計退:
屬學歷教育的,學生于開課一周內(含一周)提出退學的,退還學生已交納的學費、住宿費;超過一周的,學校應自學生提出退學的下月起,按月計退學生剩余學費、住宿費 。學生提出退學,以呈交書面申請(涉及義務教育的,以學校收到擬轉入學校接收通知)之日起計算退費額,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作為對學校辦學成本和學生違約的補償,學校可向以上退學學生收取學年學費標準的10%作為補償;屬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學校,因其學生于實驗的特殊關聯性,經省教育廳確認,可向退學學生收取學年學費標準的20%作為補償 。
【遼寧省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全文內容 遼寧省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全文】屬全日制非學歷教育學校,學生于開課三日內 (含三日)退學的,退還學生全部費用;超過三日的,學校應自學生退學的下月起,按學年(學期) 標準按月計退學生剩余學費、住宿費 。
其他非學歷教育學校(大部分校外培訓機構),學期在一個月以上 (含一個月),學生于開課三日內(含三日)退學的,退還學生全部費用 ;超過三日不足半期的,退還50%;超過半期的,不予退費 。學期在一個月以下,學生于開課二日內(含二日)退學的,退還學生全部費用;超過二日的,不予退費 。
4、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用,已經發生的,實物歸學生所有,繳納的伙食費扣除實際發生額,余額部分全部退還學生;尚未發生的,全額退還學生 。
5、學生因故休學,休學期間不再繳納學費、住宿費 。在校期間已繳納學費、住宿費的,自休學之日到復學期間的學費、住宿費應予退還,或經學生本人同意(簽署書面協議)轉入下一繳費學年(學期) 。休學期滿復讀,按隨讀年級收費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 。
第五條 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引導學校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督促學校通過招生簡章、公示欄、校園網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退費辦法等相關內容 。本辦法中退學行為及責任的界定,以及退費的落實,由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
第六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教育廳、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遼價發[2007]89號)中有關民辦學校退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
遼寧省物價局
遼寧省教育廳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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