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案例題 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


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案例題 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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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
我們一般認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機動車或者是非機動車輛 , 然而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交通肇事的主體是車輛駕駛員 。那么行人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嗎?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相關內容 , 一起來看看吧 。
一、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行人也可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 處三年以下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立法規定來看 ,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還存有爭議 , 但現在普遍的觀點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與行人若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 導致發生重大事故 , 也可構成交通肇事罪 。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 , 已有因行人違法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相關案例 。根據1、案發道路的具體情況2、行人是否違反了應遵守的交通規則3、如行人存在違法行為 , 與校車事故發生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
行人交通事故致使機動車損害 , 行人自身未受損害 , 機動車一方可以依據129條”的規定 , 要求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即違法行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種情形是行人違法致使與機動車發生事故 , 行人遭受損害 , 機動車未受損害 , 此時對于行人一方的損失 , 可依照76條的規定向機動車一方索賠 。第三種情形是行人違法與機動車發生事故致使雙方均有損害的 , 對于行人一方的損失 , 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侵權責任法直接向行人主張侵權責任 , 取決于行人對違法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是否具有主觀過錯 , 以及行人違法行為與第三人受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 。
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是什么【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案例題 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一)對“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理解
1、這是修訂刑法增加的內容 ?!疤右荨钡哪康氖菫榱颂颖芊勺肪?。在實踐中肇事人逃逸的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 , 但也有少數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圍觀群眾因激憤對其進行報復、毆打等 。
2、“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制 。雖然有觀點認為:應當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 , 在實踐中大多是這樣 。但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 , 而是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 。
(二)對“交通肇事后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 , 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 置受害人于不顧 ,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
(三)行為人交通肇事后 , 為逃避追究 , 不顧他人安危 , 繼續超車超速行駛的 , 以至又撞死撞傷人或者造成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為定性
1、行為人肇事后 , 為逃避追究而逃逸 , 在逃逸過程中又違反交通規則而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 , 應當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 。對此不應當實行并罰 , 另罪作為量刑情節來考慮 。
2、行為人交通肇事后 , 為躲避他人的攔截 , 橫沖直撞對他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可能散失持放任的態度 , 以至又撞傷、撞死他人的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 , 行為人危及的不僅是交通運輸安全 , 而且危及的是公共安全行為人后一階段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而不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或者交通肇事罪 。對此 , 要與先前的交通肇事罪實行數罪并罰 。
三、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 ,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 應當立案追究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 ,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 ,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定 ,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 , 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 。應當注意 , 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 , 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 , 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 。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 , 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則不以犯罪論處 , 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