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起算點 人民法院報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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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起算點
相信打過官司的朋友都知道向法院提起訴訟是有訴訟時效的,過了訴訟時效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了 。那么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大家知道嗎?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起算點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
一、交通事故分類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有訴訟時效嗎
1、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是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 。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起算點 人民法院報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起算點】2、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
3、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
三、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起算點
1、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日 。其依據是《民通意見》第168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輕微,雙方能就事故責任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一般自事故發生日起起算一年訴訟時效 。
2、《交警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交警部門的調解不再是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必經程序,但法院仍要求當事人在起訴時必須提供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沒有認定書的,法院不予受理 。事故發生后一般交警部門會在
30 日內制作《事故責任認定書》,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之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須要調解,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有時也會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交警部門會出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當事人自收到該終結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
4、治療終結之日 。針對每一個具體的損傷,什么情形、什么時間屬于醫療終結,醫學上并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而法律上就更無規定了,因此,以治療終結之日起算時效期間,無法界定具體時間 。實務中法院一般會以傷殘評定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之一 。但是傷殘評定之日雖然以確定,但是有些受害人有內固定手術,在傷殘評定時尚未進行二次手術,訴訟時效又該如何確定?,實務中還存在以二次手術終結時間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的情況 。
5、肇事司機逃逸并在上述時間之后查明的,從確定車輛所有人,實際支配人和肇事人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