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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的規定有: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
2、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 , 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
【勞動合同簽訂的規定有什么】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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