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等6個方面失職失責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進行嚴肅問責 。
2、條例明確了問責主體和對象: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政治責任 , 包括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
【黨的問責工作要達到的目的是】3、條例明確了問責方式方法:現有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14種問責方式 。條例將這些問責方式規范為對黨組織的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對黨的領導干部的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4種方式 。這些方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經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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