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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扣押多久 交通肇事罪的車被扣押幾天】交通肇事罪的車被扣押幾天
一般發生交通事故以后,我國交警部門會對事故車輛進行相關技術鑒定,用來判斷認定事故責任,以及對車主進行調查,但是沒有沒收車輛的權利 。今天小編和大家一起討論的法律問題是交通肇事罪的車被扣押幾天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二、對于肇事車輛的處置相關規定 第六條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車輛的處置: 1、涉案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相關證明,或交通事故檢驗、鑒定完畢后,辦案民警應當依法及時放行 。2、退還涉案車輛時,辦案民警應按大隊有關規定開具車輛放行意見書報涉案車輛管理人,由管理人制作返還物品清單并開具放車單 。3、對于交通事故涉案車輛需移交法院扣押及法院要求保全的,應及時做好與法院的移交手續及核對法院要求協助保全的通知書,做到登記造冊,數目清晰,法律手續完備 。4、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30日后仍不領取的交通事故涉案車輛,如存在民事賠償關系,可待受害人起訴后隨案移案交至法院;如無民事賠償關系,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扣留車輛由支隊統一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5、對事故中因存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通知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支隊統一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 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6、涉案車輛保管期滿,符合處置條件的,直屬各大隊管理人員應將需處置的涉案車輛清單報支隊紀委審核,審核完成后,由支隊統一組織處理;三市大隊管理人員應將需處置的涉案車輛清單報本大隊紀委審核,審核完成后,由大隊組織處理,并報支隊紀委備案 。7、涉案車輛每半年處置一次 。三、交通肇事罪的車被扣押幾天 在現實的交通事故(涉及交通肇事的除外)發生以后,交警部門會將交通肇事罪的涉案車輛予以扣押,但是扣押的時間卻不對車主進行告知,由于很多車輛屬于營運車輛以及需要支付停車費,都給車主造成較大的損失 。在本律師辦理交通事故案件時,發現有很多的車主對于車輛扣押的時間不太理解,交警部門的回答一般就是“等等再說吧,作出事故認定書以后,如果對方五天內不進行保全就可以放車” 。然而,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事故認定書出具的時間期限,但是真正按照要求作出事故認定書的鳳毛麟角,這也就導致扣押車輛的時間被一再拖延 。其實,《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事故車輛及機動車駕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押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以及第二十九條:“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車輛被扣押的期限都有明確的規定,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屆滿以后,車主完全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放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沒有資格沒收肇事者車輛的,扣押車輛一般都是為了進行責任認定等技術調查,因此最多三十日,車主就可以申請有關部門給予放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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