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包括四個方面:主觀上具有過錯、行為的違法性、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
環境民事責任的形式: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雖然環境保護法僅規定了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兩種責任形式 , 但是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十種民事責任形式中的停止侵害 , 排除妨礙 , 消除危險 , 恢復原狀等都能適用于環境民事責任 。
【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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