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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的利益被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侵害時,在書面請求公司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果的情況下,股東可以代表公司起訴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 , 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股東在何情形可代表公司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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