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取保候審的后果有哪些】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 , 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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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 , 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
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 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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