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杖跟普通杖刑的區別

1、廷杖,即是在朝廷上行杖打人,是對朝中的官吏實行的一種懲罰,最早始于東漢明帝,又一說是北周宣帝,在金朝與元朝普遍實施 , 明代則實施得最著名 。明代往往由廠衛行之 。成化以前,凡廷杖者王去衣,用厚綿底衣,重毰迭帊,示辱而已,然猶臥床數月,而后得愈 。正德初年 , 逆瑾(劉瑾)用事,惡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
【廷杖跟普通杖刑的區別】2、普通杖刑,古代刑罰之一 。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 。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 。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荊條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 。北齊北周,將杖刑列為五刑之一 。其后相沿直至清末 。參見"五刑" 。隋唐以來五刑之一 。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達到凌辱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