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賠償項目順序有講究 交強險的賠償原則是什么?


交強險賠償項目順序有講究 交強險的賠償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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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賠償項目順序有講究 交強險的賠償原則是什么?】交強險賠償項目順序有講究
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 , 是先賠付財產性損失、后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 還是按相關比例賠付?日前 , 虹口區法院對一起民事案件的判決作出回答:交強險賠付部分應該按每項目的金額占賠付項目總額的比例賠付 , 不足部分剔除精神損害賠償金后由第三者責任險賠付 , 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侯先生4536.71元 。
去年6月20日 , 侯先生為自己的小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含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 , 基本險不計免賠)” 。保險期限自去年7月8日零時起至今年7月7日24時止 。
去年7月17日 , 侯先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 , 造成王女士10級傷殘 。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侯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 。為此 , 王女士訴至法院 , 要求侯先生賠償損失 。經法院調解 , 侯先生賠付王女士醫療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0895.35元 。
拒付精神賠償
今年3月21日 , 侯先生向保險公司索賠 , 保險公司共賠付侯先生55895.35元 。其中交強險賠付55789.35元 , 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金項下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計50106元和醫療費用賠償項下的醫療費和營養費計5789.35元 。商業險賠付106元 , 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未賠付 。
保險公司給出的理由是 , 在交強險的賠付中 , 對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撫慰金 , 原則上在其他賠償項目足額賠償后 , 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 。而現在保險公司賠償的醫療費、營養費等總額已經超出了交強險50000元限額 , 超過的部分依合同應由第三者責任險賠付 , 而第三者責任險對“精神撫慰金”是無需賠付的 。
案件審理中 , 原告侯先生認為 , 按照交強險相關規定 , 該規定并未說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各項費用賠付的先后順序 , 因此保險公司所稱先賠付財產性損失 , 后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做法是沒有合同依據的 。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并沒有解釋此先后順序 , 因此要求理賠保險費5000元 。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雖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作了列舉 , 但并未規定列舉在前的項目應當優先得到理賠 。此外 , 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在原告投保時 , 被告將理賠依據明確告知了原告 , 因此不應該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知道超出保險條款的約定 。由于被告未盡到告知的義務 , 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法院同時又認為 , 交強險賠付部分應該按每項目的金額占賠付項目總額的比例賠付 , 不足部分剔除精神損害賠償金后由第三者責任險賠付 , 這樣才能體現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 。按比例折算后 , 被告還應給付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