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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損失賠償的依據
在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對車輛鑒定的損失費用與實際修車費用不一樣時,以哪個為賠償依據呢?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審理了張某訴王某交通損害案件,并依據實際發生的修車費用判決王某給付張某經濟損失9800元 。
原告張某訴稱,2005 年6月的某天下午,自己駕車回家,在通過紅綠燈路口時與闖紅燈且超速行駛的王某所駕東風大貨車相撞 。所幸人沒有受傷,但張某的車受損嚴重 。經公安 交通管理部門處理認定,此次事故王某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為了修車,張某一共花了14800元,但王某只給了 5000 元修車費,余款一直沒有給付 。在多次追索無果的情況下,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給付修理費 9800元 。
王某則認為,保險公司對張某的車輛進行了勘驗,認定車輛的修復費用為11000元,而張某的汽車修理費用高出保險公司的定損,因此拒絕承擔多出的修理費用 。
【車輛損失賠償的依據 車輛損失賠償標準】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該 交通事故中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承擔全部責任,理應負擔張某修車全部費用,保險公司認定的車輛損失修復費用,不是王某支付張某修車費用的依據,應當根據在本次事故中車輛的實際受損情況及修復需要支出的費用為依據 。因此,對王某以保險公司定損理由抗辯,拒絕賠償汽車修理費不予支持,遂判決王某賠償張某汽車修理費9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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