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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中第三者的認定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的賠償對象為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是“第三者”則適用交強險,是本車人員則不能適用交強險 。
判斷受害人是“第三者”還是本車人員的依據為受害人在意外事故發生的這一特定時間是否在被保險車輛上 。只要受害人在事故發生瞬間并未完全離開車輛,且事故發生是一個完整連貫的過程,受害人未再受到車輛的二次碰撞,故可以認定受害人在摔傷事故發生時屬于本車車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對象 。
在當前處理交通事故糾紛司法實踐中,不宜盲目擴大交強險“第三者”認定范圍,而應從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交強險的立法目的等方面綜合考慮 。
【交強險中第三者的認定 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