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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先訴抗辯權的喪失的情形有:
1、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致使債權人無法找到債務人并要求其履行債務 。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 中止執行程序的 。在破產程序中 , 債務人的財產會被依法凍結 , 債權人的債權一并列入破產債權,因破產債權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償,此種情況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
【先訴抗辯權喪失的情形有哪些】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種權利 , 故,保證人有權對自己享有的權利進行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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