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非法采礦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 [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 , 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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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采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
【陜西非法采礦立案標準】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 , 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后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