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的法律法規


交通法規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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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
我們一般對于一件事情都會下意識的去尋找相關的答案 , 在我國法律的司法實踐當中一般都是要先對于該案件的責任劃分之后在對雙方的責任進行相關的責任認定和相關的責任追究 。而且對于這些案件我國法律也明確的規定了一些相關的歸責原則 。那么交通法規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有哪些呢?接下來就有的小編為大家來解答一下相關問題 。
一、交通法規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1、 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 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于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 , 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 , 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 , 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 , 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 , 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 , 在這種情況下 , 對因后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系原則外 , 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 , 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 , 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原因力的研究和運用 , 在我國目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實踐中涉及較少;《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 , 實際上為通過“原因力”來分配責任提供了法律空間;
2、 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 , 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 , 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 , 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 , 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 , 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確定以后 , 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 , 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 , 例如 , 機動車超速行駛 , 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 , 便面臨一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
比較過錯又稱為過失相抵 , 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確定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確了這種確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 , 在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時 , 存在著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 , 主要表現為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 , 也就是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錯系數”問題;例如 , 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確定記分分值所依據的原則也是考慮到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 , 因此 , 在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礎;
二、無照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會怎么判定(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 , 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 , 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 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 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 , 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 , 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 , 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 , 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 他方無責任 。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指定具體的道理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標準 。常見的法律依據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
故當事人具有交通違法行為如無證駕駛 , 但不是導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 , 其交通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 不認定當事人的過錯責任 。
根據該規定 , 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過程中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要問題是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起的作用 , 所以 , 一方當事人是否是無證駕駛、是否醉酒駕駛等行為與責任認定的結果并沒有直接的關系 。
三、發生交通事故警察依據什么判定?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 , 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 , 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 , 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 , 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 , 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 , 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 他方無責任 。
(四) 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 , 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 。
(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 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 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 。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 , 對當事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 。
(六)模糊責任 。當事人的部分違法行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 , 部分違法行為由于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 。這樣否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就會產生糾紛 。上述情況 , 就應當不具體認定當事各方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 , 而對當事各方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模糊”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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