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時效 2019年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時效 2019年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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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在我們現代社會的日常生活中可謂是屢見不鮮了,每天的新聞都有很多的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一般就是由主要負責人來進行的,很多時候沒辦法雙方協商不成功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 。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2019年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
一、2019年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 。因為現實生活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于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制作出來并送達給當事人 。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
2、對于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后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 。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理由是:
(1)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權利人長時間不主張權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權利人有條件行使權利而不行使 。受害人在治療終結前,一直處于治療狀態,損失也一直處于增加狀態,向對方行使權利的具體數額也就無從確定,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 。所以,這種情況,權利人不是不行使權利,而是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 。
(2)能夠更好地保護受害人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安心治療 。受害人在很多情況下,治療的期間會很長,一年兩年甚至時間更長的都有,如果訴訟時效從傷害發生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那么就會造成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擔心超過時效,不能安心治療;而且更為嚴重的是,有相當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識非常欠缺,又沒有意識或條件咨詢專業人士,從而造成他們的全部或大部分損失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
(3)減少訴累,合理利用國家訴訟資源 。如果訴訟時效自傷害之日或確診之日起算,那么很多情況會是在訴訟時效期限即將屆滿前,受害人尚處于治療之中,損失尚未全部發生;受害人為了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會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只能是已經發生的費用,這一次訴訟也只能審理受害人這些已經發生的損失 。受害人在這次訴訟之后再發生的費用,要在一年內再次起訴,提起第二次訴訟;對于第二次訴訟之后發生的費用,受害人在一年內還要第三次起訴,…… 。這樣,就會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訴兩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況,這對于權利人和義務人來說,都是極大的累贅 。所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 。
3、經過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
4、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
5、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
6、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自實際發生后起算 。
7、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
8、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財產權利的請求,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而無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即喪失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
二、交通事故訴訟費是多少
1、財產案件:1千至5萬的收費率4%,再加10元;超5萬至10萬的收費率3%,再加510元;超10萬至20萬的收費率2%,再加1510
元;超20萬至50萬的收費率1.5%,再加2510元;超50萬至100萬的收費率1%,再加5010元;100萬以上的收費率0.5%,再加 10010元 。
2、申請財產保全:1千元至10萬元的收費率1%,再加20元;10萬元以上的收費率0.5%,再加520元 。
3、申請執行案件:1萬元至50萬元的收費率0.5%;50萬元以上的收費率0.1%,再加2000元 。執行案件在立案時不預收執行費 。
4、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后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
5、對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當事人對一審駁回管轄權異議案件,均按非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收案件受理費 。
6、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
7、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案件,每件交納500元;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按收費辦法有關規定,依申請執行的金額或標的價額,如最終決定僅承認而不予執行的,扣除500元后其余退回申請人 。
8、基層法院一審的上訴案件,由上訴人向法院預交 。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 。數額與第一審相同 。
9、(1)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進行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應交納訴訟費用;
(2)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又提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后決定再審的案件,應交納訴訟費用;13.3其他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再審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 。
10、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標的為外幣的案件,以該標的額為基礎,按照人民法院書面通知當事人繳納訴訟費用當日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后,計算應繳納的訴訟費用數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一律以人民幣計算收取;其他訴訟費用除用于必須在境外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幣計算收取 。
三、交通事故起訴到判決執行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 。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
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
【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時效 2019年交通事故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