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罰規定 小事故逃逸處罰新規定


小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罰規定 小事故逃逸處罰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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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罰規定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交通事故的處理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的,也按照責任大小劃分 。但是遇到交通事故逃逸這種行為,法律是會嚴重懲罰的 。那么對于小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小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罰規定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
一、小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罰規定(一)責任認定重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痹诮煌ㄊ鹿手校厥滤緳C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司機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
(二)損害賠償重 。按《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費用少則幾千塊,多則上萬元甚至于幾十萬元,如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后,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 。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車主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費 。
(三)行政處罰重 。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
(四)刑事責任重 。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后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 。此外,法律還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
二、交通肇事逃逸處罰如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
三、小交通事故調解程序(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告知事故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
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限與程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
(四)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當時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
(六)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調解程序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2、宣讀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 。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6、確定賠償方式 。
(七)交通事故調解書 。結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4、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5、賠償方式和期限;6、調解終結日期 。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原因 。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八)調解終結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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