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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是指為了及時地、有效地保護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訴訟前或者作出判決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當事人申請或主動依職權采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轉移的強制性措施 。
財產保全有用,如果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做了財產保全,且保全到財產的話,有利于后面的強制執行,勝訴后就有財產可以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財產保全有用嗎】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 , 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 , 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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