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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 , 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 。放棄了繼承權 , 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 。
【法律依據】
【聲明財產繼承是否有效】《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 ,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 , 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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