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首先要了解科室承包的定義 , 其出現在《衛生部關于對非法采供血液和單采血漿、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中 , “科室承包”概念界定為:醫療機構將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并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 。
實踐中常見的科室承包主要有兩種模式:
(一)醫療機構將本機構的科室交與非本機構人員或其他機構 , 自主經營 , 自負盈虧 , 并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
(二)醫療機構將本機構的部分房屋交與非本機構人員 , 同意其在本醫療機構內設立相應科室 , 或者同意其以本醫療機構名義在本醫療機構院外設立相應醫療科室 , 自主營業 , 并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 。 該模式本質上應歸屬于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為 。
我們再來了解一下科室共建的界定:
(一)科室共建合作模式下的共建科室自始至終處于醫院自上而下的管理體系下 , 全面納入醫院的統一管理 。 合作方不參與醫院的利潤分配 , 而是每個月收取固定的管理費用或者服務費用 。
(二)科室共建模式下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擔的角色是參與管理 , 與醫院的合作是一種優勢互補的模式 。 比如 , 具有豐富專家資源的醫生集團與基層醫院共建科室 , 對基層醫院進行技術培訓;擅長醫院管理運營的社會力量與醫院達成合作 , 提供科學高效的管理服務 。
通過以上對于“科室承包”和“科室共建”的模式界定分析 , 很明顯可以得出結論:科室承包與科室共建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科室是否獨立于醫院而運營 , 尤其是公立醫院 , 其屬于非營利性機構 , 運營中的收支結余只能用于自身發展 , 不得分配利潤 。
實踐中通常通過以下實際情況來判斷合作模式究竟是禁止的“科室承包” , 還是鼓勵的“科室共建”:
(一)形式方面
1、簽署的合同類型 。
雙方通常合作會簽署協議 , 如果為明確簽署的是《承包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 , 很容易被認為存在“科室承包”問題 , 但是如果雙方簽署的是《合作合同》或者《科室共建合同》 , 就需要進一步進行判斷;
2、醫護人員的注冊情況 。
醫護人員的執業注冊是一大審查要點 , 如果在平時的檢查過程中發現醫護人員的執業地點、人事關系、勞動或勞務關系均不在合作醫院的 , 其將被認為存在“科室承包”問題 , 同時醫護人員個人可能存在非法行醫的問題 , 將收到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 。 因此 , 合法的科室共建應當將醫護人員的在合作醫院進行執業登記 。
(二)實質方面
1、財務收支是否納入統一管理 。
如果合作醫院另行設立結算賬戶 , 其實際也不是由合作醫院掌控 , 或者在財務科目中明確列明“房租”等字眼的 , 其就是典型的“科室承包” 。 因此 , 科室共建的運營管理一定是納入醫院的統一財務管理的 。
2、私下收取費用 。
有些醫院內部設立院中院 , 部分科室的收入完全不通過醫院進行 , 而是由第三方管理公司收取 , 這種在實踐中將被認為是典型的“科室承包” , 醫療行為的相對方是有醫療執業資質的醫療機構和患者 , 其之間才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 , 管理公司不具備收取診療服務費的資質 。 因此 , 科室共建一定不可以私下收費 。
以上就是實踐中用來判斷合作模式是否合法通常的判斷依據 , 因此 , 在最一開始合作的時候就應當引起注意 , 不要一不小心踏入雷區 , 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 除此之外 , 在合作過程中有關醫療糾紛的處理 , 相關費用的結算等也需要早期進行約定 , 不要等產生矛盾后再去解決 , 防范于未然才是上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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