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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 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
本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包括: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 , 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能退嗎】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