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什么條件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什么條件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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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間勞動關系的證明,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各項權益及義務的具體保障,因此用人單位在新員工入職的第一天,就應該與其簽訂合理的勞動合同 。那么如果用人單位想要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在滿足哪些合同解除條件時,可以直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所訂立的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就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規范生產經營過程、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定 。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能夠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并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如果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時,用人單位可以依法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
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用人單位在依據這一條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時,必須同時掌握兩個標準:一個是勞動者的“失職”、“營私舞弊”必須是嚴重的;另一個是勞動者的行為必須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 。對勞動者不嚴重的失職行為或者未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該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已經不能再從事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其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即使勞動者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分,但因其行為性質的嚴重性已經超過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前三項情形,故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在什么條件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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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什么條件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某些角度來說,勞動合同確實會比較偏向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但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的利益就要受損 。如果勞動者滿足以上條件中的任意一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給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造成重大損害的話,用人單位就可以單方面直接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免造成用人單位自身利益的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