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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員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30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 , 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 , 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 , 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超過二十日的 , 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 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 , 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 , 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出現交通事故車輛被扣押怎么才能拿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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