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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發生后 ,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會作出一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和當事人受傷的程度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什么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呢?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什么作用?認定書應該包括什么內容?有哪些法律規定?下面由的小編為大家詳解 。
性質——證據之書證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 , 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 。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 , 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 , 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 , 同時也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訴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內容 , 顯示其具有書證的特性 , 因由公安機關制作 , 故應為公文書證 , 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同時決定了該認定書不具有行政可訴性 , 不服認定書的結論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也決定了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 , 應該和其他證據一樣進行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審查 , 如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該認定書時 , 法院無需經過重新認定即可不予采信 。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根據道交法的規定 ,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情況 。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 分別送達當事人 , 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 。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 , 從證據種類上來說屬于書證 ,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 , 可以在交通 事故認定書送達后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 。因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一個制作證據的行為而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 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 , 不能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只能通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來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在法庭審理時通過自行對責任劃分進行舉證促使法庭不采信該交通事故認定書 。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 , 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 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 , 并送達當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 , 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誰認定 什么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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