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不成功如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調解不成怎么辦


交通事故調解不成功如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調解不成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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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不成功如何處理
發生了交通事故 , 大部分人還是會選擇調解 , 因為調解效率較高 , 也沒有很多的程序 , 只要雙方達成一致 , 簽訂調解書 , 待調解書生效后就可以了 , 但是 , 如果調解不成功又該怎么辦呢?這是一個問題 。今天 , 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交通事故調解不成功如何處理?
一、交通事故調解不成功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 , 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 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 ,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r /> 二、交通事故訴訟程序
(一)準備民事訴狀、證據 。根據被告人數加一份 , 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和證據 。
(二)起訴至有管轄權的法院 。有管轄權的法院為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經常居住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 , 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如需要申請傷殘鑒定、三期鑒定的 , 也可以在此時同時以申請書形式一并提出遞交給立案庭 。
(三)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 。滿足起訴條件的 , 法院受理審查 , 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 , 在七日內立案 , 同時通知當事人 。
(四)由此進入審理前的準備階段 。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 , 被告收到起訴狀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 可能會有法院會在交通事故律師的申請下調查取證 , 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 。
(五)開庭審理階段 。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師 , 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 開庭后 , 書記查明到庭情況 , 宣布法庭紀律 , 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 , 宣布案由 , 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 , 告知訴訟權利義務 , 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 然后 , 進入第一個法庭調查階段 , 當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師陳述 , 證人作證 , 宣讀證人證言 , 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 宣讀鑒定結論 , 宣讀勘驗筆錄 , 進入法庭辯論環節 , 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師發言 , 被告答辯 , 第三人發言或答辯 , 交通事故和對方互相辯論 , 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 , 開庭審理階段結束 。
(六)進入判決和裁定階段 , 法院必須公開判決 , 送達判決書 , (當事人提出上訴遞交上訴狀 , 進入上訴審理程序) , 判決書生效 。
(七)交通事故律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階段 。
三、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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