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損害賠償項目標準是: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其中,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若受害人五十周歲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
【法律依據】
【撞死人賠償多少萬50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 , 按五年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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