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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延期的辦理是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重新簽訂出讓合同 , 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登記 。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
【土地使用年限延期如何辦理】【法律依據】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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