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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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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萌說ノ懷醮問敵欣投賢貧然蛘吖釁笠蹈鬧浦匭露┝⒗投賢?,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ㄈ┝┝⒍喂潭ㄆ諳蘩投賢? ,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 續訂勞動合同的 。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釋義是什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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