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受害人抗訴的程序規定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 , 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
【刑事受害人抗訴的程序規定有哪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 , 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 , 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 , 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