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責任和義務?

央廣網長春3月22日消息(采訪人員李文清)2020年1月20日 ,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 , 并采取甲類預防、控制的措施 。
【病原|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責任和義務?】在吉林省疫情防控工作第43場新聞發布會上 , 吉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傳染病預防控制所所長徐長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就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進行了介紹 。
一、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有什么義務?
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 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 , 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
二、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有何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 使其得到及時救治 。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 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 , 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
三、個人發現疫情后如何報告疫情情況?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 , 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
四、對哪些人員采取哪種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 , 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對病人、病原攜帶者 , 予以隔離治療 , 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疑似病人 , 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 , 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 , 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
五、個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 , 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 , 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 ,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編輯:王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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