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意見》 ,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 , 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二)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 , 以牟取暴利為目的 , 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三)在一些地區或行業率先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四)囤積居奇 , 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 , 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
《意見》的適用范圍包括糧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口罩等防疫用品以及生產相關物品的原材料 。
《意見》還明確了漲幅認定標準及行政處罰幅度 。 對于按照漲幅認定標準認定的哄抬價格行為 , 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 ,責令改正 , 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 , 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 責令停業整頓 , 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來源:上海發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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