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我想靜靜”,能行不?

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當下社會 , 噪聲似乎無處不在 , 對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困擾 。 為此 , 一些諸如震樓器等“神器”走紅網絡 。 這與其說是反擊噪聲 , 不如說是互相傷害 。
“我想靜靜” , 究竟出路何在?
噪聲污染 , 公共健康第二殺手
噪聲除了擾民 , 也會對健康產生重大影響 。 世衛組織發布的《噪音污染導致的疾病負擔》指出 , 噪音危害已成為繼空氣污染之后的人類公共健康第二殺手 。 有實驗證明 , 人長期在噪聲中 , 會導致失眠、多夢 , 休息和睡眠質量變差 , 甚至引發或觸發心臟病、神經性耳鳴、耳聾等疾病 。
新法|“我想靜靜”,能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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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統計顯示 , 2020年 , 全國生態環境信訪舉報管理平臺共接到公眾舉報44.1萬余件 , 其中噪聲擾民問題占41.2% , 位居各類環境污染要素第二位 。 在所有噪聲污染中 , 社會生活噪聲投訴舉報最多 。
社會生活噪聲問題的處理往往也更為棘手 。 大到廣場舞、商圈外放音響 , 小到室內跳繩、走路 。 社區工作人員指出 , 此類噪聲的“威力”或許并不大 , 卻更容易激發社會矛盾 。
與噪音問題多樣相對應的是相關部門的“捉襟見肘”甚至“不作為” 。 許多網友反映 , 自己就噪聲問題報警或求助政府機關后 , 存在被應付、踢皮球的情況 。 有網友吐槽:“找環保說歸城管負責 , 找城管被告知應找警察 , 找警察說歸環保管 , 都成了閉環了!”
取證難、勝訴少、治理難
噪聲治理為何如此之難?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海嵩教授表示 , 由于噪聲污染特性與常見的水污染、大氣污染等化學污染存在顯著不同 , 具有暫時性、分散性、局限性等特點 , 在監測、認定上存在困難 。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田春秋律師表示 , 噪聲污染可能涉及工業、交通、生產生活等多種源頭 , 監管涉及環保、工商、城管等多部門 , 常常需要多部門聯合執法 , 所以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也存在許多難題 。
對普通大眾而言 , 雖然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 , 追究噪聲污染者的侵權責任 , 但此類訴訟因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 需要由受到噪聲污染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 在司法實踐中勝訴較少 。
受訪專家還表示 , 伴隨著城市化、工業化的不斷推進 , 我國的噪聲污染區域由城市擴展到農村 , 高鐵、城市軌道交通等新型噪聲源不斷出現 , 加之我國城市高密度居住的特殊國情 , 更讓噪聲污染對人們生活的影響日趨明顯 , 治理難度變得更大 。
加強社會共治 , 回歸“安靜”社會
今年6月5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將施行 , 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 。 新法實施后 , 噪聲污染能消停不?
陳海嵩說 , 為呼應社會變化和廣大人民群眾需求 , 新法調整了噪聲污染防治法的防治對象和適用范圍 , 擴大工業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的定義 , 地域適用范圍也從城市擴展到農村 。
田春秋表示 , 從當事人角度出發 , 新法規定更加明確 , 能夠讓普通民眾更有法可依 。 例如 , 新法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 , 如果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 拒不改正的 , 給予警告 , 對個人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這對于長期受到噪聲污染的群眾是個利好條款 。
針對社會生活噪聲 , 新法特別強化了社會共治內容 。 陳海嵩說 , 法律制定者希望通過公眾參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方式促進噪聲污染治理 , 這呼應了我國環境法“公眾參與”的基本原則 。 未來還需要相關部門、社區組織參與 , 形成協調和管控噪聲污染產生、反饋和溝通的常態化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