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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168條是什么】民法總則168條是有關(guān)代理人權(quán)利的規(guī)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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