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沒有權利不讓學生上課 。
我國的教育法規定,作為國家公民的適齡兒童、少年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 。
【法律依據】
《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
【老師有權利不讓學生上課嗎】(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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