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
【試用期合同是否屬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試用期不成立 , 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就應為正常工資 , 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低于正常標準,應當補足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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