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 。申請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
【傷情鑒定如何要求重新鑒定】1、重新鑒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
2、如果經重新鑒定后,鑒定結論有改變的 , 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 , 如果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費用則要重新鑒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
3、申請重新鑒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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