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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采取以下途徑處理:
(1)協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
(2)申請調解 。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3)仲裁 。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請仲裁 。如果勞動者不愿意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本單位沒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4)起訴 。如果勞動者對勞動者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法律依據】
【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怎么解決】《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 , 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 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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