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的定性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 , 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如何定性】《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第四條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 , 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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