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 , 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做法人代表的風險】2、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3、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逃避債務,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須承擔連帶責任;損害公司利益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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