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是需要冷靜期的 , 冷靜期是30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 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離婚程序是否需要冷靜期】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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