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的執業范圍新規定


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的執業范圍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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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應當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執業資格 。
2、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 , 可以經考試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以上的學歷;3、品行良好;4、身體健康 。
3、二、符合上述第(1)、(3)、(4)項條件 , 能夠專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的;2、具有國民教育系列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業務,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滿五年的 。
4、三、對申請考核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并提出意見,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批四、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員,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報請司法部頒發《基層法律服務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五、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具有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和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 , 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1年 , 被該所鑒定合格;2、基層法律服務所決定聘用 。
5、申請執業登記前從事過律師、公證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 審判、檢察業務工作,司法行政業務工作和其他法律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經實習,直接申請執業登記 。
6、六、申請執業登記應當填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表》 , 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或者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2、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3、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請人的證明4、健康狀況證明;5、登記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7、七、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的程序申請執業登記材料 , 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審查,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執業登記或者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決定 。
8、2、對準予執業登記的,頒發法律工作者執業證 。
9、不予執業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
10、3、申請人對不予執業登記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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