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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程序,又稱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 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 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程序 。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
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 , 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 , 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怎樣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 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 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 , 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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