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當天下午5點多 , 王某鋒在西門小區被桐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 2018年1月24日 , 桐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鋒犯故意殺人罪(未遂) 。 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 , 桐鄉市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 。
2018年7月24日 , 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鋒犯故意殺人罪 , 判處有期徒刑8年 。 2019年2月20日 , 桐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 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損失共計50807元 , 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 , 共計42807元 , 后續醫療費整容費尚未實際發生 , 不予支持 , 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
【爭執焦點】
家屬稱4年后才拿到醫案資料
發現醫案和鑒定結果存多處不一致
案發當天 , 桐鄉市公安局對洪某某進行了第一次傷情鑒定 , 鑒定結果判定為輕傷一級 。 5天后 , 桐鄉市公安局再次對洪某某的損傷程度進行鑒定 。 《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顯示 , 創口長度累計達16cm以上 , 鑒定意見是洪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 。
洪芳珍回憶 , “公安局是在我不在場時對女兒做的傷情鑒定 , 不合相應的法規 。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4條第2款顯示 , ‘在鑒定過程中需要對未成年人的身體進行檢查時 , 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 。 ’《人民檢察院法醫檢驗鑒定程序規則》第14條也有關于‘檢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鑒定人進行或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的相關規定 。 ”隨后 , 洪芳珍在《鑒定意見通知書》上簽字 , 表示對鑒定結果”我保留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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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月后 , 2017年12月22日 ,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重新對洪某某進行傷情鑒定 。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驗鑒定文書》顯示 , 頸部瘢痕累計長度23.8cm , 評定為輕傷一級 , 未達到人體損傷殘疾程度 。 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驗鑒定中心的結果 , 洪芳珍也持保留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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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陪護洪某某的護工徐阿姨在證詞中寫道 , “我可以證明2017年8月28日 , 公安局法醫給洪某某做鑒定時 , 洪芳珍確實不在現場 。 ”護工施阿姨也寫道 , “有男主治醫生帶著另外二個男人進了病房 。 聽他們和醫生的對話才知道他們是公安局的 。 那天那兩個人是公安局法醫給洪芳珍女兒做鑒定的 。 我可以證明洪芳珍一早外出不在現場 。 ” 12月12日 , 紅星新聞采訪人員致電其中一位護工施阿姨 , 她表示她寫過這份證詞 , 情況屬實 。 “但時隔已久 , 很多細節現在也記不清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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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護工的證明
洪某某的刀砍傷屬于重傷還是輕傷 , 成為雙方爭執的焦點 。 洪芳珍告訴紅星新聞采訪人員 , 她對以上的鑒定均不認可 , “司法鑒定過程不規范 , 幾次對傷口長度的鑒定結果也都不一致 。 ”
雙方爭持點之一是洪某某是否因為刀砍傷導致失血性休克 。 《人體損傷鑒定標準一覽表》規定 , “各種損傷引起休克(中度)”為重傷二級 , “各種損傷引起休克(輕度)”為輕傷一級 。 專家介紹 , “目前臨床的輕度休克液體損失量約小于20% , 約小于800ml , 患者一般意識清楚 。 中度休克患者液體損失量占人體總液體量的20%-40% 。 患者會出現少尿 , 神志也是清楚的 。 ”
洪芳珍表示女兒入院時已明顯失血性休克 , “在病歷上也有反映” 。 桐鄉市中醫醫院當天手術記錄顯示 , 洪某某在術后被診斷為包括失血性休克在內的四種癥狀 。 此外 , 桐鄉市中醫醫院案發當天的《輸血治療同意書》記載 , 血漿800ml , 紅血球(即紅細胞)5u(200ml/u,即1000ml) , 合計18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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